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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组织聚餐,员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作者:    发布于:2018/7/18    浏览次数:328

      某公司要求各部门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员工聚餐,费用由公司报销。去年十二月,有部门聚餐活动结束送员工回家的途中发生了车祸,车上共五人,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三人,轻伤一人,三位重伤人员至今无法上班,最重的一位伤残评定为一处七级加三处十级,并行开胸术,胸廓塌陷,腿部活动受限,无法再从事正常工作。该公司未给员工签合同,购习社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扣发了三位重伤人员十一月份工资,十二月至今也未发放该三位员工工资,年终奖也未兑现。请问:

    1、他们是否属工伤?

    2、该三位员工能否享受2013年年终奖?

    3、该三位员工有两位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半年,伤得最重的一位春节出院时医生建议回家休息一年半,并加强营养、护理和康复治疗,一年后回医院看康复情况拆除内固定架。请问他们的医疗期应该怎样算?

    4、如果申请工伤,他们分别能得到哪些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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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授权部门组织的聚餐是否属于工作内容?本案叙述的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的,但该活动是公司授权部门组织的,与工作有关联性,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因而员工参加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应属于工作的内容。聚餐活动的时间、场所,也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员工参加完聚餐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1.如果符合下面四个要点:①本次的聚餐活动确系公司授权部门组织,②回家的时间、路线符合“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③发生交通事故,④受伤的员工在事故中系非本人主要责任。则受伤的员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应视为正常上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当然正常发放;因为此时间而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年终奖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称为停工留薪期,而非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以员工工伤治疗医院主治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4.员工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合同期内工伤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企业不能提出解除合同;企业只有在合同终止时可以提出不续签合同,这种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支付的项目有:①医药费的社保工伤基金未报支部分,②停工留薪工资,③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企业未派人),④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支付)

    社保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支付),③医药费社保工伤基金支付部分,④伤残鉴定费,⑤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⑥工伤康复的费用,⑦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因该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工伤基金赔付的部分都得已公司全额承担。

    5.如何证明聚餐是公司授权组织的?

    ①二名及以上员工的证词

    ②聚餐费用由公司报销

    案例延伸解读:

    单位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无论是在仲裁或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裁决结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予以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但无论哪种情形,其实质都是该行为的发生和工作紧密相连即工作原因,通常情况下,下班的时间、场所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办事直接回家的、单位组织外出聚餐后回家的。虽然外出办事、外出聚餐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的,但这些活动是公司(授权)组织的,本身就是工作的一部分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因而不能对上下班做机械的、僵化的理解,职工按照单位(授权)安排从事活动的时间、场所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

    从上述的解析及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出发,如聚餐确由公司(授权)组织,此案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此类认定为工伤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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