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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作者:    发布于:2019/7/22    浏览次数:308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 《 转移名册 》 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 《 转移通知书 》 和 《 转移名册 》 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l )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 《 转移名册 》 ,打印 《 青岛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 》 (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 《 转移名册 》 、 《 青岛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 ,打印 《 青岛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 》 (表二十五)。 ( 2 )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 《 转移名册 》 ,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 .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 《 转移通知书 》 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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