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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稽核监督
    作者:    发布于:2019/11/16    浏览次数:278

    第一节稽核一、经办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被稽核单位:(一)根据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信息异常情况确定;(二)根据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举报确定;(三)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四)根据有关规足确足;(五)根据其他有关情况确定。二、经办机构向被稽核单位发出 《 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 (表 7 一 1 ) ,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一)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核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核查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是否足额补缴欠费;(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三、经办机构根据稽核情况填写 《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 》 (表 7 一 2 ) ,全面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单位在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经办机构要据实填写 《 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 (表 7 一 3 ) ,并在稽核结束后 ro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限期予以改正。六、对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照 《 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 予以整改、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经办机构下达 《 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 。对拒不执行的,填制 《 社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 (表 7 一 4 ) ,送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七、经办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失业人员丧失享受待遇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内部监督一、稽核监督单位依据拟订的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二、工作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审核是否真实;(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收、个人缴费记录是否准确;(三)抽查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验证审核是否按规定办理;(四)抽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材料,验证是否按规定支付待遇;(五)抽查失业保险基金收人、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人、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六)依据有关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经办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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