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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作者: 发布于:2020/6/23 浏览次数:431
摘要: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纳人青岛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青岛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青岛户籍职工)都应参加青岛市的失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二、非青岛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青岛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青岛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三、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四、非青岛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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