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讲述第+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第十八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二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可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第二十三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三)工资支付办法;(四)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职工奖励办法;(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七)福利待遇;(八)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十)其他有关事项。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四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第二+五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四)同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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