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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    发布于:2020/7/18    浏览次数:334

    社保代理讲述第二+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第二+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四)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一)鉴定专家的情况;(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鉴定专家的意见;(五)表决的情况;(六)鉴定结论;(一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八)鉴定专家签名;(九)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第三+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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