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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 青岛正式实施门诊统筹和大病互助两项医保新政
    作者:    发布于:2017/5/15    浏览次数:598
    看门诊的费用一个年可报销20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者在一年内累计最高报销40万元……3月29日记者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今年4月1日起,《青岛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正式实施,把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纳入覆盖范围,以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等问题。

    门诊统筹缓解看病难、看病贵:一个年度可报销200元

    据介绍,《青岛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这标志着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普通门诊费用机制的建立,推动和促进医疗保险普惠制度的形成。

    从4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了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0年不需要另行缴纳门诊统筹参保费用,直接享受门诊报销的待遇。青岛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过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给予一年16元的定额补助。门诊统筹实施后,将取消定额补助。不过,今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或居住地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做为自已的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费用可按3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可报销200元。

    长期在青岛市外务工或经商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统筹费用,实行由本人先行垫付,在次年3月底到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院报销。

    大病互助破解因病致贫:年度内最高报销40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负担,患疑难杂症和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因此家庭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和因病致贫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青岛市在过去补充医疗保险之一、二、三的基础上,出台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建立了一个新型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对于已患有相关疾病的人同样能够参保并享受待遇。青岛市医保局负责人指出,青岛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未在青岛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青岛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都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对于参加了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今年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是:以统帐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今年的缴费从4月1日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同步享受待遇;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以及未参加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已参加《青岛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人员,今年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缴纳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费用,待遇有效期为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2011年以后每年缴费时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致;城乡居民中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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