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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因本人原因调岗工龄应合并计算
    作者:    发布于:2017/7/26    浏览次数:431

    李峰于1996年9月进入如意公司从事眼镜装配工作。2011年12月,李峰从如意公司离职,如意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2012年1月1日,李峰进入三水公司从事老花镜装配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依旧在如一公司公司。如意公司庆典特刊大事记中曾记载:2008年4月,三水公司设立。2014年2月12日,如意公司因与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三水公司承接。2014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李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2014年6月4日,三水公司报警称公司半成品镜片被故意损毁,但警方并未立案。

    2014年7月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三水公司向李峰支付赔偿金9033.2元。但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峰认为,其从如意公司进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11年辞职是虚假辞职,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因此,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三水公司辞退其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万元。

    三水公司认为,公司解除与李峰的劳动合同,系因其故意毁损镜片,合理合法。另外,三水公司在2013年4月才搬迁至此,与如意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并非关联公司。李峰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存在如意公司强迫的情形,李峰与三水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也应从当时计算,不应与之前年限合并计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李峰的申请,从税务部门调取了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清单,显示2011年12月在如意公司参保的员工中,除李峰外,另有33人于2012年1月在三水公司参保。其中一证人作证,2011年11月,其与李峰等共34名同事均被要求填写辞职单,后被调整到三水公司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水公司以李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开除李峰,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李峰有破坏公司财物的行为,虽三水公司报警处理,但警方亦未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未出具处理结果。三水公司镜片被毁损并不能认定是李峰所为。故三水公司据此开除李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与李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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