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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假享受是否有限制
    作者:    发布于:2017/8/6    浏览次数:539

    章某(女,27岁)供职于上海一家电脑销售公司,担任客服一职。2013年1月,章某与刘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章某即向公司申请婚假并获许可。两个月后,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9月,双方复婚。章某为此向公司再请婚假。公司认为,章某已经在今年的1月请了婚假,当年婚假已经用尽,因此拒绝了章某的婚假请求。

    在章某复婚能否再次享有婚假的问题上,双方的意见很对立。单位的想法是从情理角度出发,认为章某复婚不能再获得婚假,原因是当年章某当年的婚假已经使用完了。如果再批准,公司的其他同事肯定有意见,不利于公司的管理。

    章某认为自己复婚能够再次获得婚假。理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每年的婚假只有一次。虽然她的复婚肯定不是晚婚了,但依然享有法定婚假。

    法律分析:

    究竟谁的意见对呢?劳动关系下午茶帮助大家进行法律分析。婚假《婚姻法》里没有得到任何的提及,《婚姻法》里只是提及男性和女性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第一次出现,是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明确时间的确定,“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该《通知》立法时间较早,大家可能有错觉,该法规已经作废。但实际上,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对该法规的理解,大家目前都是都按最长3天计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07年的劳动合同法都有提及晚婚婚假和婚假,但没有规定具体天数以及使用的限制性条件。既然上述法律均未明确限制劳动者享有婚假的次数,那么劳动者享有婚假并不存在用尽之说。劳动关系下午茶认为,在本案中,章某所在公司主张章某当年婚假已经用尽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规定也对此做出了确认和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章某的主张是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虽然这一规定让单位颇为不服气。

    劳动关系下午茶在此提醒,复婚同样可享受婚假,无论是否其复婚与享受婚假处于同一自然年度。但是,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因此,章某复婚可以享受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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