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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补偿金的争议
    作者:    发布于:2017/9/20    浏览次数:412

     员工张某于1998年6月30日入职某台资企业,至2008年6月30日已期满10年,张某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公司告知按照法律程序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服公司的决定,向仲裁提出申诉,指出:自己工作已满十年,可是因于08年1月1日再签定劳动合同时未满十年,所以当时还不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现在到8月份已满十年多了,公司却宣布不再和他签订合同,他希望公司能支付给他每年赔偿一个月工资补偿金,总计:10个月的工资。

      那么,该员工的要求合理吗?公司应该支付给该员工10个月的工资补偿金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关于什么时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有很多人都理解错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当这样理解:

      1、若员工B已在A公司连续工作9年,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2008年2月1日合同期满时,B员工已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这种情况下,若劳动者提出续订且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选择不续签合同。

      2、若员工B在2008年2月1日与A公司签订第1次期限至2009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若A公司再与员工B签订1次期限至2010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当2010年1月31日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提出续订且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选择不续签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在2009年1月31日第1次合同期满的时候才有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

      上述案例,张某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只需支付1个月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可。但是张某可以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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