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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0/6/26    浏览次数:343

    社保代理讲述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 《 社会保险法 》 ,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 《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第 154 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人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人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 9 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 9 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 9 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9 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 《 青岛市生育服务证 》 ,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 《 青岛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九、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l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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