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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作者:    发布于:2020/6/27    浏览次数:292

    社保代理讲述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一条 【 基金管理 】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 预决算]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第+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三)属于计划内生育;(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白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第+四条 【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1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的,按 3 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按 3 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流产的,按 1 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 3 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 1 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贝占;(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第十五条 【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人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 ( X )元;(二)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500 元;(三)妊娠 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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