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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工龄怎么算?
    作者:    发布于:2020/10/22    浏览次数:319

    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如下: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不同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有关规定,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劳动合同制工人考入大中专学校脱产学习期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待业及从事的临时性工作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离职、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前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4、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要转移到城镇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其连续工龄可将其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的计算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累计满九年的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波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算工龄。

    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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