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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发布于:2017/5/18    浏览次数:550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3年7月应聘到某工程公司从事人力资源部工作,同年担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李某在工作中负责该公司的人员聘用、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等工作,某工程公司为李某购买了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李某于2014年11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购买社保为由与某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某工程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652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由李某制定,其作为人力资源部的管理人员,负责员工合同的签订,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某工程公司的人事管理流程,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员工劳动合同的起草工作,理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工程公司拒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法判断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还是李某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故李某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民事制裁措施,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制裁的情形为用人单位具有违法行为。因用人单位从事具体活动需由不同分工机构的人员办理,故当劳动者的职责包括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等人事管理事宜时,该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尽到提示、警示、法律说明等应尽之责,该劳动者对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更有履职责任。

    故此类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除非其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提议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否则人民法院对该类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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