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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工伤保险?
    作者:    发布于:2017/9/4    浏览次数:466
      高某已经失业一段时间,不久前去报社应聘,与报社达成口头协议,担任投递员,负责报纸的征订、投递工作。报社提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某了解到不少员工也是这种情况,担心自己如果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失去工作,便同意了。高某在一次投递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遂要求报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报社以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高某形成的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报社应当承担员工的工伤保险吗?员工遇到这种问题,应该如何做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报社虽未与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高某是在劳动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报社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报社并未为高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高某因工受伤后的所有工伤待遇,均要由报社给付。

      二、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果出现本案例类似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高某可以要求报社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报社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高某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根据不同的等级,可以享受相应的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高某可以向用工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沐林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企业的hr注意: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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